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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自查情况汇报

作者:邓勇 来源:整理 时间:2016-09-14 阅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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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自查的情况汇报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一、宣传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情况  (一)在民警中深入开展学习活动。2004年元月以来,大队坚持每周五下午组织民警集中学习,为提高全队民警的学习热忱,及时为民警解疑释惑,在大队领导轮流辅导的同时,还请来局法制室的民警、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来队授课。为加深对该法的理解与适用,大队对照《交通民警执法手册》,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对比学习,使每个民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在全省组织的民警岗前培训考试中,我队全体民警取得了良好成绩,民警合格率达到100%,省交警总队颁发了培训合格证。2004年以来,大队先后选送优秀骨干民警10余人次到南充、成都等地参加了车辆驾驶人管理、车辆检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知识培训,取得了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为了防止在新旧法律交替过程中,发生因为对新旧法律理解记忆上的差错,大队还专门搜集整理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记分标准、违法代码、地点代码、警员代码、机构代码,印制成册,发给每一位执法民警。在县保险公司、县公安局、县客运公司联合组织的PI杯《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活动中,特勤中队指导员乔文刚不负重望,获得了此次比赛的第一名。  (三)紧密配合抓好宣传工作。为切实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活动,大队主要领导积极向县公安局建言献策,迅速在全县各乡镇派出所实行了派出所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新举措,从而杜绝了管理上的死角和盲区。200年以来,大队与县政府、县安监局联系,在全县推行了乡镇交通安全监督岗制度,把全县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落实到乡镇领导头上。同时与县教育局联系,深化了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建设,以天桥小学为试点,在全县各中小学校推行了路队制。再者,大队还定期与县内二所驾校联系,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驾驶人培训的必学、必考内容。  (一)建立预案及联系会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大队及时制定了《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突预案》、《道路交通事故追逃预案》,并结合大练兵活动对工作预案进行了演练。为防止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时通报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信息,探索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大队积极商县安监局、公安局建立了十三长会议联系制度,为有效遏制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大队专门成立了法制室,并选派了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担任法制员,具体负责全县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和处理,严格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事,与工商银行协商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同时加强了各类票证的管理,严格实行领用、销号制度。大队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网络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基础上,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对每一个工作细节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平、公正。大队还制定了民警路面执法执勤规范,对着装、用语、手势、证件佩戴等进行了规范。  (五)加大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大队把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工作之重,针对各个时期交通管理的重点及时开展了整治行动。  2、加大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队继续落实领导包客运企业,民警包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大队成立了“领导包客运企业民警包客运车辆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30余台客运车辆逐台分到每一个民警进行交通安全监管,凡逢节假日民警都要深入到客运企业与承包的车辆车主、驾驶员进行安全谈话,坚持把客运安全做到车头、人头。  三、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管理手段现代化水平低。目前,县域经济发展迅猛,城乡道路四通八达,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相对缓慢,管控手段落后。主要表现为部分道路尤其是县乡道路交通标志缺失,城区交通标志尚不完备,交通要道和重点路段的电子监控系统没有建立。管控手段和方式落后,失管漏控路段事故多发,给侦破、查处案件,追究认定责任带来难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但在贯彻执行时,往往是某一执法主体或单个执法部门在单打独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有效地形成合力,削弱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制约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交通法规体系有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全国情况而设立,在总体上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原则性、概括性较强。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究责等方面,规定不细,缺乏操作性。在相关的法规释义或细则没有出台情况下,部分违法人员有意规避法律,逃脱制裁。特别是新法中取消了主要责任人交纳交通事故押金条款,执法人员依法扣留车辆时限缩短,造成事故中受害方医治费用落实困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七十五、七十六、九十八条中,虽然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公司适用的保险法规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相吻合,实现相应理赔十分困难。目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网络站前,各级政府相应的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备,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只停留在书面意义上。在这种状态下,极易使事故双方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部分公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发生事故后,在双方既不愿接受执法人员调解,又不愿走法律诉讼渠道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执法者经常成为矛盾的焦点,对维护公安交警执法形象和保护自身安全都有十分重大影响。    (一)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道路交通安全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关系千家万户,政府应当担负起宣传教育的重任,将其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畴,制订规划,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建立机制,改进宣传方式方法,搞好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县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滞后,与经济快速发展的步调不一致。为从根本上遏制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在今后的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中,各级政府要事先组织建设、交通、公安、规划等部门进行论证,把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建设,同步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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