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理财方法范例(3篇)
合理的理财方法范文篇1
1、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1、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1、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3]王云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J],金融法苑,2005,(10)
[4]郭雳,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M],北京z北京大学由版社,2006,(7)
合理的理财方法范文
【关键词】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考察与分析
一、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现状考察与分析
所谓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是指独立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能独立为家庭或企业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的中介机构。与传统模式下的金融理财服务机构相比,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目前在国内提供的服务模式大致有四种:专业理财规划建议与咨询服务、会员制理财服务、金融资产配置服务以及委托理财服务。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不仅仅局限在为投资者提供某个特定的金融理财市场、特定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金融理财产品上的服务,而是根据理财需求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以及理财目标等,为他们量身定制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方案:如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养老计划、税收筹划、财产分配规划等服务。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居高不下而且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在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管制的条件下,中国家庭储蓄存款和现金资产进入了一个负利率的时代,出于追求风险与收益最优组合的家庭,金融资产组合调整或金融资产替代的趋势已经开始显现,这也正是近年来银行、信托等金融理财市场兴起与快速发展的微观经济基础。面对着一个快速发展的、风险与收益各异的理财市场、金融机构和理财产品,普通的中国家庭尚不具备金融资产选择的能力,或者说金融资产组合调整的交易费用太高,由此衍生出了对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市场需求。
(一)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的主要特点
1.金融资产高净值人群大幅增长。据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0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达到62万亿人民币,比2009年增长19%。2010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达到了约50万人的规模,比2009年增22%;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人民币。
综合各项宏观因素对中国私人财富市场的影响,《报告》预测,2011年中国私人财富市场仍将保持增长势头,全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将达到约7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中国高净值人群将达到59万人左右,同比增长16%;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约1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快速增长,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2.金融资产组合的需求日益明显。在过去5年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快速发展中,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理财产品,出现了某些理财产品混业化经营的趋势。如,诺亚财富与PE机构、好买基金网与阳光私募机构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等。但是,在中国主流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下,此类的理财产品混业经营模式依然处在市场发展的初期,尚不能完全满足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为投资者进行金融资产组合调整的需求。
3.私人财富管理出现个性化趋势。历史上看,2008年之前,中国理财市场基本上属于金融理财产品供给引导型的市场结构,各类理财产品均处于供不应求的时期。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随着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发行,中国的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选择偏好直接影响着各类理财市场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高净值人群大规模的金融资产组合(数万亿人民币规模)调整深刻影响着金融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效率,单一金融机构和单一理财产品再也无法满足投资者对金融资产选择的需求,高净值人群的需求引领市场发展的态势越来越明显,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已经进入了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新时代。
(二)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1.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尽管各单一金融行业内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理财服务业务开展,但在涉及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交易中,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指引。一方面造成对开展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参与理财市场各方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调动独立第三方理财业务参与者的积极性和整个理财市场的规范发展。
2.主流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压缩了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目前看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主流金融机构的金融市场主导地位短期内无法改变,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因起步较晚,相对弱小,无论是从网络覆盖面(基本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经济发达城市)、客户基础,还是从品牌知名度上看,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主流文化背景下,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和有着政府信用隐性担保的主流金融机构相比,尚不具备同台公平竞争的条件,依附于主流金融机构、拾遗补缺可能会是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面临的尴尬境地。
3.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的匮乏,可能是目前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面临的主要困难。金融理财业务的复杂性以及个性化特征,不仅要求理财师具有较强的金融理论专业知识、具有对国内外金融市场以及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市场进行趋势性判断的能力,而且还要求能够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理财目标等因素,为投资者规划金融资产组合或进行金融资产组合调整。鉴于中国金融专业教育的历史与现状,以及长期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从业人员形成的思维惯性与从业经验,国内理财领域的多数所谓理财专家,充其量也仅具备单个领域的所谓投资经验,距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的要求还相距甚远。
二、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模式考察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美国金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金融产品中,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市场份额接近60%(澳大利亚、香港分别为50%和30%,中国大陆地区不足1%)。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在美国的兴起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从发展的模式考察,主要有以下两种:
1.金融机构内生的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20世纪70年代,一方面,美国通货膨胀高企、税收高、税制复杂、投资市场低迷,除了房地产,其他投资领域的回报率均差强人意;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养老金体系,即社保体系也面临运营困难。面对市场的变化,很多金融机构首先在内部建立了个人理财业务部门,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在大机构内部并不能健康生存下去。因此,众多商业银行在设立了个人理财业务部门一段时间之后,又相继将其作为非核心业务部门进行了裁撤。然而,市场对理财服务的需求依然存在,同时那些曾在金融机构个人理财部门工作的人员也积累了相当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和客户关系。在此情形下,许多前金融机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高管们便另起炉灶,建立起美国第一批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
2.以保险经纪人为主外生的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最初,这些保险经纪人在向客户推销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时,附带提供一些理财顾问服务。久而久之,其中一些人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客户资源,于是不再推销特定的金融理财产品,而是专门提供独立的理财顾问服务,成为了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主流。目前为止,美国约有上万家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公司或事务所,满足着投资者日益多元化、专业化的理财服务需求。
(二)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监管模式考察
从监管角度来看,目前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作为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国家之一,美国对整个金融行业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实际上构成了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基础。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包括次贷危机在内的历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发源地基本上都是起源于美国,而在每次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和国会都会相应地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法律,以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以2008年次贷危机为例,美国在危机后启动了二战后最大规模的金融体系改革。美国政府在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宣称,要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要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与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强化针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监管,促进这些产品和服务更加透明、公平、合理。同时,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源头上对金融产品的供给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保证了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具有安全性。
三、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理财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细分也将更加明显,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只有打造竞争对手难以模仿、无法超越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这种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于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强大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研发能力以及广泛的市场销售网络。研究能力主要体现在对投资者需求的分析、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研究以及对资本市场走势的研判;而销售网络则决定着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生存与盈利能力。同时,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和人才环境等,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1.进一步完善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政策环境。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等基础制度建设,保障理财市场参与者各方的合法权益,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2.完善信用制度的建设。一方面推进信用制度的立法工作,建立专门的信用协调机构,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另一方面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加强信用执法,协调部门间行动,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解决失信成本过低问题,建立失信惩治机制。
3.培养高素质理财人员。通过规范从业人员资格,设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提高独立第三方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对第三方理财规划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诚信体系,健全第三方理财规划师认证体系等,以提高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R].北京,2011,4,20.
[2]翟立宏,孙从海,李勇.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机制与投资选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2.
合理的理财方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对策探讨
引言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建立一种新型的财务管理模式。这种新型财务管理模式的形成涉及企业的管理体制、财务理念、管理方法的变革。研究内部财务管理的原理与方法将成为财务研究的主题,内部财务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包括内部财务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与实施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系列科学方法,不断优化企业生财、聚财、用财等理财活动,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企业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企业,要保证投入资本不断保值增值;就要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如何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首先应该制定科学的、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笔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科学合理地进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
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就是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依章管理,并将企业内部形成的各类制度、标准和工作程序以企业立法建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规范企业组织行为的准则。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为了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需要建立的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有:
1、完善财务管理基本业务程序制度。包括明确资本金管理办法,负债的审批、登记、归还、计息的处理办法,应收账款的登记、核对、清理、保管制度,投资方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程序、立项审批、管理考核制度,成本费用计算与分摊办法,费用开支审批程序等。还应明确货款结算办法,产品退回、折扣、折让的管理的权限,目标利润的制定与管理办法,营业外收支的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等。许多企业也建立了一些制度,但不够健全或不能切实执行下去,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
2、明确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依照公司章程和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划分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厂长、财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权范围,实现财务管理的高效、有序运行。
3、健全财产物资、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制定各项财产物资的购入、收发、销售、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有关手续与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使用、维护、修理制度;货币资金的收付手续和牵制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盘存制度。
(二)、制定财务制度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原则。不同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尽相同,其财务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时,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只能借鉴吸收而不能简单模仿,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凡是可以由企业进行选择的财务政策,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2、合规性原则。合规性是指制定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财务制度中去。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是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规定,也是制约和引导企业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因素。
3、效益性原则。制定财务制度是为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财务目标的实现,制定的财务制度应简单明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制定财务制度时要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实现制度科学化,效益最大化。
4、全面性原则。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的管理。因此,企业在制定财务制度时必须全面规范各项财务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财务制度体系。
5、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在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和处理企业财务关系上要贯彻以责任为中心,以权力为保证,以利益为手段的责任制。
二、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特点的认识:
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就要认识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多样化的特点,具体来说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特点有:
(一)财务管理环境多变性。财务管理环境又称理财环境,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产生影响作用的企业内外部的各种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理财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及经济环境都在不断地发生最大变化。
(二)财务管理内容广泛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收入及分配管理,还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组、解散、破产的财务处理。随着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主体的逐步确定,企业的筹资渠道更加广泛,筹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而企业投资面临复杂多变的投资环境和多种多样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变得灵活,使企业财务管理内容更加广泛。
(三)目标多样性。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价值最大化,而价值最大化是通过资金、成本、收入等财务指标体现出来的。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的总体目标必须科学合理地组织财务活动,达到各种财务关系协调发展,保证偿债能力,提高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维护各方利益。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导目标,其他财务管理目标是辅助目标。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在努力实现效益最大化这一主导目标的同时,必须实现履行社会责任、加速企业成长、提高企业信誉等一系列辅助目标。
(四)财务管理工作综合性。企业管理在实行分工、分权的过程中形成一系列专门管理,而财务管理是企业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企业各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大都在资金营运活动中综合反映出来。因此,企业通过合理的组织资金活动可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的各项价值指标。
三、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对策探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决定了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必要性,笔者对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树立现代企业理财观念,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树立企业主体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筹资、投资及所有资本运作行为都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理财工作的重点在于企业内部管理,扩大财务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树立资产受托、资本保全观念。企业在理财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资本保全的原则,为维护国家及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树立安全观念。企业在理财活动中,不但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同时还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何在法制轨道上安全经营、自我保护和避免风险的有关问题。
(二)依法从严强化企业财务机构的理财职能。在企业资金筹措、投资分配和运用的全过程中,企业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论证和决策,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监督作用。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应明确各级领导、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各自的职权范围,分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理财的具体业务工作应坚持由专职财会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理财秩序。加大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使企业的理财活动在规范的制度下进行,做到合法、合规、合理,确保各类财会核算资料真实、完整,杜绝企业财务行为失控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三)加强财务管理各环节的相互联系与协调理顺。企业财务关系,主要是企业对方方面面财务关系的调整。首先,企业要树立依法纳税和依法借贷的意识,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资金环境。其次,企业在产品物资购销活动中,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廉洁、防腐蚀教育,杜绝不正当购销行为,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坚持按期清偿债权,避免企业陷入债务的怪圈和经济纠纷之中。
(四)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的理财知识,不断提高企业理财水平。加入wto以后,企业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和财务人员都面临着理财知识更新问题。企业的管理者应具备全面的理财知识,对企业财务活动中经常遇到的投资报酬、资本结构、财务风险、利润分配等理财问题应有全面的了解,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财务问题应有清醒的认识和较强的处理能力,确保企业在激烈的高层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财会人员要加强政治和专业素质及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水平。
结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内容将日益增加,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也日益重要,企业应不断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企业理财要更新观念、规范财务行为、健全机制、依法理财、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使财务管理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中进行,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水平。从而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wto与企业财务管理唐丽,陈华东财会通讯2001年第08期
2、现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探讨竺素娥四川会计2003年第06期
3、论企业财务管理创新刘俊利技术经济2002年第07期
4、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研究吴腾烽经济问题2001年第10期
5、浅析企业财务管理目标邢颖商业研究2003年第03期
6、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研究吴腾烽经济问题200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