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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范例(3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1-06 手机浏览

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范文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中国企业;投资结构;变动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026-02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有了不俗的表现。2014年末,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更是连续三年保持了世界第三的水平,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企业作为从事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主体,国际化程度也逐年攀升,为中国实现对外投资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平衡、促进包容性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中国2014年全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参与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投资者共对全球逾156个国家和地区的452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投资活动,累计金额达到1029亿美元,同比上年有14.1%的增幅,其中非金融类投资898亿美元,能源矿产领域仍为投资热点所在。与此同时,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国家中,发达国家占比有了较大提升,其中对欧盟投资也有约1.7倍的增长,在欧债危机的背景下,中国对欧洲投资的“跳跃式”增长尤其引人注目。

中欧长期以来稳定而密切的经贸往来,双边贸易在2013年底达到了5591亿美元的规模,其中欧盟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市场,同时中国也是欧盟的第一大进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那么,作为一个新兴发展经济体,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伙伴国结构迅速从发展中国家和资源型国家向欧美发达国家集中的现象,内在的原因是什么?中国企业在欧洲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又有着何种形式和行业分布形态?欧债危机背景下,中国加大投资力度的现象是否是长期性的趋势?这些问题,都将留待本文在余下部分逐一展开进行探讨。

二、中国企业对欧洲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一)中国企业对欧洲直接投资活动的规模与主体

据德意志银行(DeutscheBank)的数据可知,2010年中国对欧洲的直接投资存量仅为61亿欧元,位居印度、冰岛等国之后,而截至2012年末,这一金额已增长了4倍之多。与此同时,数据显示2013年初中国在欧洲直接投资企业为7148家,企业资产总额为878亿欧元,中国企业投资的欧洲国家也由两年前的28个增至35个,且早在2012年末,中国在欧洲所设立的直接投资企业便覆盖了全部欧盟成员国。由图1的部分关键指标可以看出,单就企业数目而言,两年时间内中国对欧洲直接投资的企业数目有了较大程度的增长,涨幅高达57.9%;且伴随着对欧洲直接投资额的迅猛增长,相关企业的从业人员也有了大幅增加。此外,诸多数据也表明中国对欧洲ODI活动中企业偏向于“年轻化”的局面,中国企业在对欧洲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水平也正在不断的提升。

(二)中国企业对欧洲直接投资的流量与存量

伴随着中国与欧洲双边资金流动规模的增大、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多,根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的数据报告显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都有了跨越式的增长。2004年中国对欧盟等国的直接投资的存量和流量分别为5.37、0.73亿美元,到2012年底则分别突破了315.38、61.2亿美元,增长速度尤其迅猛。无论是直接投资的存量还是流量,亚洲始终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集散地;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了包括香港、开曼群岛以及澳大利亚等传统的避税区,欧洲地区在2012年分别吸纳了中国约8%的投资流量和7%的投资存量,相较之下规模较小,但是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全年对欧的直接投资占到了流入欧洲的全部外资的1.4%,这一比例显著需要增强。

三、中国企业对欧洲ODI的投资结构特征

(一)中国企业对欧洲直接投资的投资结构

自从欧洲“债务危机”爆发以来,国际投资者纷纷撤资,而中国资本却在此时背道而驰,加大了投资规模,大量中国资金进入欧洲市场。例如,中国山东重工集团收购德国叉车制造商凯傲集团25%的股份、国家电网投资21亿欧元购买意大利国有存款银行能源网资产35%股权、复星集团出资10.38亿欧元收购葡萄牙储蓄总行保险公司的80%股权等等都是典型的代表。整体而言,通过对各行业的流量和存量占比、资金规模都不难看出,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以及金融业是中国对欧洲直接投资最为集中的三大领域,且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也是增长较快的行业部门。

与此同时,也通过选取部分欧洲国家,详细探讨了中国对欧ODI的行业分布结构。如表1所示,在7个样本国家中,能源、交通、技术和不动产部门的对外直接投资是覆盖面相对较多、投资规模较大的产业部门。这与上文所分析得出的结论相一致,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以及金融业吸纳了大多数的中国对欧洲的直接投资。

根据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这两种投资形式,结合企业投资的行业流向,本文借鉴Hanemann&Rosen(2012)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中国企业在对欧盟的直接投资中,绿地投资模式是投资者更多采用也更为偏好的投资方式,但并购的方式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制造业领域。在项目合作方面,通信设备及其服务、工业机械、设备和工具以及替代/可再生能源产业是相对集中的三大产业。当然,目前中国的对外投资领域开始向酒店、医疗、电信、地产等产业迈进。

除了产业分布结构方面的特征,伴随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的不断扩大,从国家和地区分布结构来看,2014年中国在欧洲直接投资规模最大的国家是意大利,而中国在葡萄牙和西班牙等国的投资从2011年到2014年有大幅的增长。与此同时,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瑞典和荷兰是吸引中国直接投资最多的欧盟国家。显然,中国企业在欧洲的分布呈现出西欧多于东欧、北欧和南欧的局面。然后,在不同的地区内部,各类企业的占比也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例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占据了西欧投资者的主体,而东欧则以个体及家族企业为主。

根据上述关于企业的行业和地理区位的分布,更进一步对企业所有权结构等特征进行展开。德意志银行的数据显示,中国的海外投资曾经主要来自中国的国企,但在2011到2013年之间,中国私企在欧洲大陆的投资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从之前三年的4%上升到30%。

(二)中国企业对欧洲直接投资的特征

基于上述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规模和结构的分析,不难发现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表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首先,中国企业对欧盟直接投资的流量、存量不断增加,增速明显,但同时所占比重并不大。伴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同时欧债危机为中国企业投资欧盟提供了不少难得的机遇,中国投资者对于欧洲的投资兴趣不断升高,投资规模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但正如前文分析得知,欧洲地区在2012年分别吸纳了中国约8%的投资流量和7%的投资存量,相较之下规模较小。其中2011年中国全年对欧的直接投资更是只占到了流入欧洲的全部外资的1.4%,相比之下,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无论是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还是在欧盟吸收的全部外国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都还比较小。

其次,中国对欧投资重心逐渐从投资自然资源和促进贸易两方面转移到全产业链的投资模式,投资行业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当前,对欧盟的直接投资几乎覆盖了大多数行业,但是主要集中在中国并不具备比较优势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对这三个行业的投资存量占同期对欧盟投资存量总额的83.2%,其中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投资存量为58.76亿美元,对制造业的投资存量为30.79亿美元,对金融业的投资存量为14.51亿美元,分别占对欧盟投资存量总额的47%、24.6%和11.6%。近年来,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行业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开始向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住宿和餐饮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发展。即便如此,工业仍是中国对欧投资的重点领域,化学产业、汽车、煤炭原油和燃气的投资比重仍然相对较大。

最后,中国企业对欧洲的直接投资地域分布不均,主要投资仍然集中于欧盟核心国家。据商务部统计,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于市场规模较大的欧盟核心国家,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对欧盟直接投资存量排名前十的国家分别是卢森堡、德国、瑞典、英国、荷兰、匈牙利、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波兰,这十国的投资存量占对欧盟投资总额的94.7%。相比之下,中国对于其他新增的欧盟国家投资则极少,比如2010年对马耳他的投资仅为237万美元。

四、中国企业对欧ODI投资的动因和变动趋势

(一)中国企业对欧洲进行ODI投资的动因

国际投资理论将企业寻求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分为四类,包括资源寻找型、市场寻找型、效率寻找型和战略资产寻找型四种。而且,根据该理论的表述,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一般会选择自己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而从降低自己的生产和交易成本,以获得比在母国更高的利润回报。

然而,上述理论的分析和研究框架却很难与当前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现状相结合起来,因为中国对欧洲PDI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很难将其归于四种类型中的单一一种,更多情况下是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结果。与此同时,在对欧盟的直接投资中,中国企业并没有将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转移到欧盟,而是将投资重点集中于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这恰恰又是中国企业不具备竞争优势的领域。因此,需要将分析视角与全球价值链相结合,中国主要是通过加工制造业嵌入国际生产网络而参与国际分工并获得产业发展的,这也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参与全球产业链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国参与的部分位于全球产业价值链的低端,并没有主导整个产业链,所以,中国企业很难进行将自身优势产业进行海外转移的对外投资。上述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促进了中国企业对欧洲直接投资的现存局面,而随着国际、国内竞争的日益加剧,走出去成了更多企业的选择。欧盟作为世界上重要的经济体,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经验、完善的市场制度以及极大的市场需求,基本可以满足中国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因此,扩大对欧盟的直接投资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中国企业对欧ODI投资的变动趋势

现详细分析了中国对欧洲直接投资的现状和特征,同时在特征部分指出了一些细微的不足之处。在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势头下,中国对欧ODI的投资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趋势。

首先,中国企业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规模将继续扩大。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净额总体不断上升,存量和流量每年都以较大的比重增加,按照这样的趋势,在双边贸易政策和国家关系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企业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规模必将继续扩大。事实上,欧盟的债务危机为中国的投资带来了机遇,同时中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与欧盟“2022战略”深度对接的背景下,中欧政策的高度一致,为中国企业对欧盟的直接投资提供了宏观的支持,因而未来的投资规模将会有更进一步地扩大。

其次,中国企业对欧盟新成员国的投资也将不断的扩大。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中国对欧盟新成员国的大部分国家投资非常少,更多的集中于欧盟的核心成员国。根据国际化相关理论可知,实际上这些新的成员国或地区是中国扩大对欧盟投资的潜在区域,伴随着他们商业法律环境以及市场机制的日渐完善、投资环境不断优化,通过对这些国家的投资,不仅能够实现互补,同时也可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近年来,中国对于部分新加入的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规模均有了大幅的增加。

最后,跨国并购方式占对欧直接投资的比例将持续提高。跨国并购模式凭借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并占有市场份额,有效降低了进入新行业的壁垒,减少了对外投资的风险等优势,风险较小、投资收益较快,是中国企业投资欧盟的主要模式,在今后的投资中这种模式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五、结语

基于2000年以来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数据,详细剖析了中国对欧洲ODI活动的现状、特征、动因及趋势,发现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对欧盟投资的存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总体规模仍然较小。中国企业对欧盟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卢森堡、德国、荷兰、意大利等老牌的欧盟国家,区域分布不均匀。中国企业对欧盟的投资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及金融业为主。与此同时,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正因为对欧盟直接投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政府应该在积极地鼓励中国企业“走进欧盟”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企业也应该选择合适的行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把握对欧洲的投资机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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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D].南京:南京大学,2013.

[4]杨挺,田云华,邹赫.2013-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特征及趋势[J].国际经济合作,2014(1):25-32.

[5]郑磊,刘亚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研究:基于对北美自贸区、欧盟、东盟投资的比较分析[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4(16):22-30.

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范文篇2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9-0045-03

作者简介:陈爱萍(1978-),女,山东潍坊人,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基金项目: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蕾计划”项目“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评价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AZZ059)阶段性成果。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已成为新兴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地。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流量和存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了100多亿美元,达到760亿美元的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规模既不可同发达国家的企业境外投资相提并论,也不可与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规模同日而语,在管理服务水平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较之世界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营环境,建立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成及基础

(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成

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政府虽然不是对外投资的主体,但政府的支持是任何跨国经营企业都必不可或缺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企业进行跨国经营遇到的困难中,有40%直接与政府有关,如审批渠道不畅、国家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产业政策不合理、外汇管理过严、社会服务缺失等;另外的45%与政府的政策有间接关系,如融资困难、人才缺乏等;真正的外部环境问题只占15%。因此,政府应该是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主要构建者。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主要从宏观层面对境外直接投资中的管理、服务、保护和利益协调机制四个方面加以研究。各项协调机制包括不同的内容,同时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

境外投资的管理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对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职能分工、审批管理、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等。

境外投资服务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时提供的包括信息提供、技术帮助、方向指导和资金支持等措施体系。建立境外投资服务机制应重点考虑明确海外投资产业导向,构建政府资金支持体系和服务体系,避免企业“走出去”的盲目性。

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协调机制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非经营性风险提供的保护协调措施体系。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为了推动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各利益主体通过政策、法律、外交等手段对其利益进行调节的一套制度体系。利益协调机制调节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

在制定我国企业协调机制的问题上,不能单独考虑管理协调机制、服务协调机制、保护协调机制或利益协调机制,而应该把它们看成一个整体、一个系统,从系统全局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协调措施,使这些机制之间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使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的总体目标达到最优。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基础

政府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主体,其协调职能的发挥主要是依据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这些也构成了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基础。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投资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配合国家投资战略转变,规范引导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扶持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以及加强与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合作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在外投资利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政策,还相继适时制定了针对性较强,更加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国内法律与行政规章,并参加了多个国际公约,构建了我国目前较为完善的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同时也成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基础。

陈爱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探析三、构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大,其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效的协调合作来解决,构建合理的协调机制成为当务之急。面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经验不足的现状,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协调理论为指导,构建适合我国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以协调监督为核心,审批为辅助,健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协调机制

1.设立独立统一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协调机构

协调机制的运行首先要依靠具有协调功能的机构,机构的设置是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有责任和义务为协调机制的运作提供组织环境,并且根据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阶段和现实情况也只能采取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国际上,政府主导的协调机构建设的普遍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由一个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另一种是由一个多部门组成的机构来管理。鉴于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组织进行管理境外直接投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组建“境外投资协调委员会”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主要负责制定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宏观管理政策与措施等。

2.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多头管理带来的一大影响就是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往往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境外投资协调委员会应该统一我国的境外投资审批标准,使审批内容更具合理性,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审批内容减少,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3.强化境外直接投资的后续监管

原有境外投资审批体系存在着审批严,后期监管弱的问题。在境外企业日常管理环节上新出台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加大了后期的监管力度。这两个措施从规范性和投资业绩两方面制定了考核境外企业的具体细则。上述两个办法目前正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政策体系中的这些举措,对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服务协调机制

建立境外投资服务机制应重点考虑明确海外投资产业导向,构建政府资金支持体系和服务体系,避免企业“走出去”的盲目性。

1.完善境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

目前,商务部正在定期《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建立了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商务部还与外交部于2004年8月联合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已制定并了纺织、家电行业境外加工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列举了一些国家的投资政策、双边合作概况、优惠贸易安排情况等。2004年我国还建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要求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商会及企业等以撰写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障碍、壁垒及相关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境外投资服务方面的措施。

2.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化服务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和完善对外投资在金融、保险、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便利化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弱化政府在企业对外投资中的行政审批职能,进一步下放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和各类批准证书网上发放。对外直接投资由商务部协调各有关部门,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对外直接投资为基础,补充各类实物投资金额,涵盖资源、加工工业和服务业(金融、保险)的全口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建立一个完整的统计体系。与此同时,要借鉴有关国家通行做法,面向社会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做出报告,全面评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效果与影响,为指导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调整对外投资政策和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3.鼓励发展为境外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应积极鼓励发展为境外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形成健全的中介组织体系。现有的公证、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会计、管理咨询社会中介机构应增加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的业务,加速培育和引进国际市场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境外企业提供资信证明、国内的法律法规咨询及法律可行性意见书,调查和提供外国合作方的资质、信用及项目可行性评估,为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高质量的研究咨询报告。同时,要切实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

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分会应依据国家和地方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科学、公正地确定能源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所需的资质条件,根据行业优势、产品特点以及投资动因确定目标市场,加强境内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外企业之间的联系、交流和沟通。

(三)以立法为基础,加强外交保护,健全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开展,有关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国内外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相关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类似《对外投资法》、《海外投资公司法》等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另外,我国对外投资法律规章主要是针对新建投资方式制定,并没有专门的海外并购投资法律法规,故造成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采取海外并购方式进行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特别是我国能源企业近几年的海外投资,动辄数亿、数十亿美元的海外并购并非稀有。由于海外并购无法可依,我国能源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着法律盲区,也存在较多法律障碍,对海外投资健康发展不利。因此,我国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公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法律,使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不致受到侵犯。同时,制定上述法律,使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缔结的多边投资保护公约有国内法上的支持。

2.重视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与签订

由于海外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海外私人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投资母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促进和保护海外直接投资,仅靠投资母国或投资东道国的国内立法远不够。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往往需要借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保证其国内的海外投资立法的效力和作用。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政府过去在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时,更多地从吸收外资的东道国角度来考虑,却较少从保护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角度去推敲。随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大,今后再签署类似协定,或者对一些协议重新谈判时,要加强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利益保护。此外,中国应该参考德国、法国、荷兰、瑞典的做法,积极建立对外投资促进机构,制定鼓励、控制投资风险、促进投资收益保障机制。

3.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我国海外投资较大比例分布在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一个有效运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有效地分散、消化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损失,使投资者得到更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预防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发生,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已是当务之急。

4.积极进行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一种传统的海外投资保护措施,是指允许一国依据一般国际法中的属人管辖权,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使其国民遭受损失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推断,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得不到合理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时,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正当的外交途径,对该东道国提出求偿要求,从而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属人优先权原则。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有权利亦有义务为在外国经营事业并受到侵害的本国国民实施外交保护,这是一项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法规则。

(四)正视利益冲突,拓宽利益沟通渠道,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利益协调机制

1.正确看待境外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冲突

一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对企业本身、母国政府、东道国企业、东道国政府以及其他相关利益团体由于经济目标的差异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存在多重利益博弈关系,因此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利益矛盾与冲突。针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种种利益冲突现象,我们要去正确面对而不是逃避,认真分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各主要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及其动因,建立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促进其境外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2.拓宽利益沟通渠道

我国政府虽然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积极通过外交、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尽力加以解决,但沟通方式与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宽。一方面,政府要注意搭建利益沟通平台,尤其要注意与投资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建议通过定期到企业调研、召开论坛等形式了解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问题,还可通过网络等快捷的沟通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协调与东道国政府及企业的利益冲突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外交、行业协会及驻外领事机构和商会的积极协调作用,有效化解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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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范文

自1972年中日两国实现邦交以来,两国经贸关系迅速发展,互为对方的主要贸易伙伴,在相互直接投资方面,日本是中国的主要外资来源国之一,近些年中国对日本的直接投资也在迅速发展。

尽管2012年出现的钓鱼岛“购岛”事件,再次使中日关系处于紧张局面,两国政治外交关系达到了冰点,这有可能会使中日双方投资者望而却步,但2012年中日之间的直接投资仍然出现了较快增长。统计显示,日本对华投资2012年达73.8亿美元,同比增长16.3%;而2012年中国对日本则实现了两位数增长,同比增长47.8%。因此,对日本直接投资的中国企业既要看到投资的风险,也要看到投资的机遇,如何正确地看待中国对日本的直接投资问题也就更加值得探析。

一、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

(一)投资的规模快速增长

从流量上看,近些年中国对日本的直接投资流量一直在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3~2011年间,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年均增长速度为73.6%,尤其是2010年比上一年增长了301.9%,投资流量达到3.38亿美元,这是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年度流量首次突破一亿美元,创造了对日本直接投资的历史新高,虽然2011年流量有所下降,但依然保持在一亿美元以上,达到1.49亿美元。从存量上看,中国对日本的直接投资存量也在快速增长,2003~2011年间,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存量年均增长速度为46.6%。2010年,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存量突破10亿美元大关,到2011年年底,直接投资存量已达13.66亿美元。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的流量与存量变化情况,详见图1。

(二)投资的行业集中在非制造业

从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上看,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的行业涉及领域比较广泛,制造业中包括纤维、化学、有色金属以及各种机械制造业行业,非制造业中包括通讯、运输、批发零售、金融保险、房地产以及其他各种服务业;从各行业投资企业的数量上看,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非制造业领域。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企业的统计显示(详见表1),2008年,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的企业共有65家,其中制造业只有4家,占全部投资企业的6.2%,而非制造业则有61家,占全部投资企业的93.8%。此后,随着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规模的大幅提高,中国企业投资于日本制造业的企业数量和比例都有所增加,但仍以非制造业为主。2012年,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的企业达到131家,其中制造业有30家,占全部投资企业的22.9%,非制造业有101家,占全部投资企业的77.1%。

(三)投资的地位逐步上升

在日本引进外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是来自欧美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其次是亚洲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中国对日本的直接投资无论是从流量上还是从存量上看都与这些国家差距较大。但随着近些年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的增速加快,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在日本引进外资中的地位有所上升。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占日本吸引亚洲直接投资的比重仅为0.70%,而2010年该比重上升为10.03%,2011年有所下降,但也达到7.88%。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以及对日本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也越发引起日本各界的关注。如WIP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日本内阁府作的“最近的对日投资企业相关调查研究”报告中提到:“亚洲对日本的直接投资在持续高比例增长,其中,中国政府对对外直接投资持积极态度,今后将更关注中国的动向。”

二、中国对日本直接投资的动因分析

(一)扩大境外市场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截至2012年7月,日本的人口总数为12755万人,位居世界第9位,每平方千米人口为343人,超过500万人口的都道府县有8个,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有11个。同时,日本也是世界上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2012年,日本的GDP为6.09万亿美元,人均收入4.78万美元,排在全球第17位。日本每年商品零售总额约为1.2万亿美元,许多中低档商品都依靠国外进口,特别是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医疗、健康、护理等领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需求,市场潜力巨大。

(二)绕开贸易壁垒

近些年随着保护贸易主义抬头,日本政府不断出台各种保护政策措施、设置各种非关税壁垒,大大阻碍了中国某些产业的商品正常进入日本市场。自1961年起日本开始实行关税配额制度并沿用至今,目前对奶酪、皮革、皮鞋、杂豆、魔芋等20类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制度,每年政令制定配额的数量。日本还实施了大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如2010年12月,日本实施打火机CR法案,导致中国对日本打火机出口量明显下降;此外,象纺织服装、电子、家电、机械等行业都要面对来自日本日益严格的技术标准。因此,对于那些通过大量向日本出口以占据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有必要考虑选择对日本进行直接投资,在其当地设厂生产,就地销售,既能绕开贸易壁垒的限制,稳定原有市场,还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刺激需求,从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三)获取先进技术

从中国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除了通过自主创新来提高技术水平外,对象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获取型的直接投资则是更重要、更有效的途径。特别是通过投资建立合资企业或相互持股,推动技术领域的共同开发,可以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升级,加快企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带动国内产业结构转型。如2002年1月,上海电气集团与港资晨兴集团联合出资900万美元,并购了日本秋山印刷机械公司,并改名为秋山国际。在此次跨国并购之后,秋山国际继承、消化和吸收了原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技术创新能力,在Jprint、eXtreme和Bestech三大系列产品中都拥有国际领先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并拥有大量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同时,随着产业技术的进一步整合,并通过技术的扩散效应,将有力推动中国印刷机械制造业乃至其他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