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
关于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已成为特色农业发展的新引擎,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扩大了农村需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村土地流入的主体主要是种植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农户自发随意转包或互换土地经营一般规模较小,多从事传统种植业,流转期限较短,集中度不高,对信贷需求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从事农业规模化种养殖业,对土地流转信贷需求旺盛,但受多方面因素制约难以获得信贷支持。[]
一是金融支持力度不足。目前,就全市而言,支持土地流转的涉农金融机构较少,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支持土地流转。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由于实力较弱,业务拓展能力不强,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担保业务,致使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力度不足。以陈仓区为例,截止今年9月末,全区流转土地4314亩,仅有农村信用社发放土地流转贷款240万元。
二是涉农贷款与需求不匹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流入土地开展规模化种养殖业,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相对传统农业需要资金量大、期限较长。然而,现有农业贷款期限多为一年,额度较小,难以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投资需求。如陕西鸿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陈仓区租赁土地40亩,种植反季节绿色大棚蔬菜,完成投资1300万元,但仍有300万元资金缺口无法得到信贷支持。
三是抵押物残缺障碍难以逾越。从产权权能看,完整产权包括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权能,但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所有权虚置的产权权能形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相关土地权益及其附着物不能设立抵押权,致使金融机构以土地经营权质押的债权变现障碍难以逾越,堵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路子。
四是金融创新不足。涉农金融机构信贷创新不够,尚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中小企业多种形式的联保,以及拥有的应收账款、承包经营权、林(果)权、农产品认证品牌等非货币化资产权证抵(质)押等信贷探索实践滞后。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随着国务院《关中—天水经济区规划》及《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西部地区土地流转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相关职能部门应围绕统筹城乡发展这一目标,积极稳妥推进突破性试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可抵押范围,尽快解决土地流转抵押物残缺的障碍,通过健全相关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制度规范、体系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不断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好的做法及经验,促进抵押物处置及抵押权利实现。[]
二是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应将金融风险控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起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多方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授信管理模式,将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土地流转信贷业务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或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方式解决。允许农民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依法用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以及开展互助担保业务。
三是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的特点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适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多方面满足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金融需求。借鉴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的经验,开办大额农户联保、大额农户信用贷款业务,开发土地订单贷款、协议贷款,满足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需求。
四是发挥财政杠杆作用。财政部门在逐步加大农业支持投入的同时,可尝试为支持土地流转的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流转相关业务实行税收减免,对金融机构因土地流转贷款利息优惠而导致的损失实行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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